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靖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155號、111年度偵字第277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又被告上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反覆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
,竟仍無視於保護令之內容,而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手段、動機、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挺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4155號111年度偵字第27740號被告丙○○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為乙○○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因對乙○○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9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丙○○於110年11月17日18時10分許,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執行上開保護令而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因不滿乙○○於110年11月18日18時許,在警方陪同下,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丙○○經營之機車行,索取客戶的保險估價單,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自110年11月18日21時16分許起至同日23時36分許止,在高雄市鳥松區之居所內,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騷擾乙○○,而違反上揭保護令諭令之事項。嗣乙○○在其位在高雄市鳳山區之居所收受上開訊息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丙○○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⑴被告坦承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之事實。⑵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罪之犯行,辯稱:因告訴人乙○○於110年11月18日傍晚,在警方陪同下,到我家鬧,要找我客人的保險估價單,且我沒請她入內,她卻自行走進我店內,口氣很差叫我閃、叫我走開,她離開後,我氣不過,才傳訊息給她的云云。2告訴人乙○○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 林宏澤 偵查中之證述。⑴證人於110年11月18日18時許,陪同告訴人至被告上開居所拿東西之事實。⑵被告當時很兇、很激動,要將告訴人趕走,告訴人在現場並沒講什麼話之事實。4被告與告訴人2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2份。被告於上揭時地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5⑴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9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證明高雄少家法院已核發右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被告不得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被告已收受並知悉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多次以傳簡訊予告訴人之方式騷擾告訴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檢察官丁○○附表:
編號發送訊息時間訊息內容1110年11月18日21時16分許保護令不是天下無敵嘛!在屌給我看啊......不要怨天尤人是妳自己做出來的,警察不要有說要申請保護令要想清楚不是嘛!哇哇哇穿成這樣又要去找男人了嗎?是不是那個男人載妳去警察局在那等妳唷在這裏的時候都不會穿這樣騙出去後遺棄小孩子就穿哪麼短香水是不用錢的唷!跟男人在一起口口聲聲都說沒有賤貨在說謊沒關係還跟那個客人說我是妳老公還真假啊!不錯不錯妳老公是在外面等妳那個吧!2110年11月18日21時18分許不要說的那麼好聽去跟我老公拿笑死妳的老公是載妳去警察局那個吧!這裡已經鬧到全部的人都知道妳遺棄自己的小孩子跑出去了妳活該叫警察載妳來自己在打自己的嘴巴3110年11月18日21時20分許很多人不會再找妳保險了是妳自己叫警察載妳來的後果我都還沒說是妳自己打嘴巴4110年11月18日21時22分許最後還不是自己打嘴巴鬧到這裏都知道了5110年11月18日21時23分許在屌给我看啊〜6110年11月18日21時24分許來的時候口氣好像很厲害怎麼打嘴巴了唷〜7110年11月18日21時28分許已讀不回嘛!哇哇哇遺棄小孩子出去出門都開始穿成這樣了唷!到底有没有羞恥心啊!還自以為是好像都是妳對的報應一條一條在驗證了後續還有妳再繼續沒關係不怕報應繼續不要回來沒關係就這樣了我在等著看後續的報應8110年11月18日21時38分許老天沒遺棄我跟小孩子這樣的幫我跟小孩子感謝老天幫忙治這遺棄自己的小孩子的人感謝老天爺感恩十二萬的感恩的心9110年11月18日21時39分許不是沒有報應的我終於相信有報應了10110年11月18日21時43分許明天就是15了我要多點來拜懷著感恩的心感謝治這個遺棄自己小孩子的人感謝祂們給遺棄自己小孩子的報應11110年11月18日21時49分許這就是人在做天在看妳可以在逆天行道沒關係在繼續請請在繼續加油唷〜為妳打氣加油12110年11月18日21時54分許在理直氣壯给我看啊!不是說話很大聲很屌在繼續啊~我就不相信沒報應有吃到報應了唷〜13110年11月18日22時4分許這裡的客人說還有倆個小的做母親還真的這麼狠心丟下不管跑出去到底是存什麽心態啊!14110年11月18日22時5分許是不是外面有~我回我也不知道呢可笑了被說成這樣15110年11月18日22時44分許我記得妳有說過不管是媽媽或是爸爸只要誰任何一方拋棄家庭跟小孩子一定都會有報應自己有嘴巴會說確也是拋棄小孩子的一個會不會有報應驗證了唷!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有沒有看到今天的報應了鬧到全社區的人都知道妳跑出去拋棄自己的小孩子還有倆個小的還需要媽媽來照顧但沒為那倆個小的想跑出去還理直氣壯說不要回到這個家妳以為老天爺不會治妳嘛!現在呢!驗證了唷!在這全社區都知道了臭名了乙○○在這社區馬上要被說的很難聽了是妳自己搞出來的不是我嘿~叫警察載妳來剛好把自己搞得很難看就算了還背著拋棄小孩子的罪名唉可憐阿可悲啊!沒有羞恥心就很奇怪世界上怎麼有這樣的母親對待自己的小孩子這樣不是我被笑是妳乙○○好嘛!可悲啊〜自以為是報應16110年11月18日22時55分許妳自己會不會覺得自己很可悲如果没這感覺的話就是不知道什麼是禮義廉恥了這種人活在這人世間是可悲的我想妳是無所謂啦!我想起來了保險不能做妳可以去做別的對唷~我忘了乙○○不知道什度叫做禮義廉恥如果知就不會說這樣了穿這麼短來香水噴那麼重無恥可憐可悲招到報應了唷!我就不信妳沒報應以前在這也沒穿成這樣報應活該死好沒人會這樣可憐妳好言相勸叫妳回来照顯小的哇哇哇回的真絕報應驗證了想想看小的需要妳回來照顧如果還是堅持不要妳在等著看妳會走到很順嘛!等著看嘿~後續的報應會跟著來誰也救不了妳不信可以試看看啊~17110年11月18日23時23分許愛慕虚榮的賤貨不為自己的小孩子想自己每天吃家裡煮的把自己親生的小孩子丟著在外享受愛去那就去那把自己親生的小孩子丢著讓親生的小孩子每天吃外面真的是沒有良心的媽媽賤難怪報會那麼快就到了真的是老天有眼明察秋毫把自己搞得很難看在社區馬上要被說的很難聽了丢著自己親生的小孩子出去可憐可悲啊!不知道還有沒有羞恥心哇對了沒有我差點忘了如果有替自己親生的小孩子想得母親早就回來了囉...這就有羞恥心但妳是沒羞恥心得母親沒為小孩子想只為自己想得人在重複一次難怪報應那麼快就發生在沒有羞恥心跟為自己想得母親身上18110年11月18日23時30分許住屏東家吃好的穿好的連交通公具也是好的就不想回這個家照顧小孩子了無恥啊!賤貨妳等著看報應會一條一條驗證在妳乙○○的身上拋棄自己親生的小孩子能做多好鬼才相信上天不會給妳報應嘛!19110年11月18日23時36分許自己穿的那麼漂亮確把自己的親生小孩子丢著小孩子穿的那麼爛妳乙○○到底有沒有羞恥心啊!無恥悲哀可憐的人最好老天乾脆一次把收掉好了留著這個敗類母親只為自己想把親生的小孩子丟著不管敗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