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3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葉蔡珠子 、甲○○分別告訴被告甲○○、乙○○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過失傷害、傷害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乙○○分別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蔡珠子、甲○○於民國96年4月11日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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