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27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真金德土木包工有限公司紀光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及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真金德公司之「真」為何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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