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鄭林春桃 被告 李美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09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