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李嘉祐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賴建豪律師( 法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08號;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020、15042、15261、15600、15876、17243、18132、18620、19831、21658,111年度偵字第1495、3312、3476、3650、4475、4782、5646號)提起上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李嘉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嘉祐基於縱使他人持其金融帳戶用以詐欺取財、洗錢也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民國110年5月初,用LINE與年籍不詳之「 阿宣 」交談,約定由李嘉祐提供其銀行帳戶予「阿宣」使用,每本帳戶每月報酬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不等。
同年月18日,李嘉祐先依「阿宣」指示辦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並於次(19)日,在新北市○○區○○路統一超商霞關店附近,將中信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阿宣」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目前無證據證明李嘉祐主觀上知悉有3人以上)「阿宣」及所屬詐欺 集團 於附表所示時間、手法,對 曾雅嫻 等22人進行詐騙,致曾雅嫻等人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於李嘉祐中信銀行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將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去向、所在。因曾雅嫻等人發現受騙而報警,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曾雅嫻、 林嫻慧 、 陳盈臻 、 俞宏翔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吳政延 訴由 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方佳琪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林致勝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周可曜 及 曾雅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柯佳輝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陳俊諺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霍俊宇 委任 黃嘉梅 訴由 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陳志強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陳霖崇 、 吳宜珊 、 吳俊德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林玠妤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黃芯辰 及 陳宛琪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蕭秋尹 委任 張書浩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胡錦辰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溫仕寶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
理由
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原審以110年度偵字第15020、15042、15261、15600、15876、17243、18132、18620、198
31、21658號,111年度偵字第1495、3312、3476、3650、44
75、4782、5646號,於本院以111年度偵字第1100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至22之犯罪事實,因與起訴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被告以外之證人等於警詢之陳述,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該證詞,同意作為證據,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證人等筆錄作成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事實,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經附表所示曾雅嫻等人於警詢指訴明確,且有附表「相關證據欄」之證據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02007463號函、帳戶申辦網路銀行資料、111年2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001109號函、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偵14108卷第37頁,原審金訴卷第27至31、
69、71頁)存款交易明細(偵15042卷第23至44頁,偵19831卷第97至154頁)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主張:被告長期因精神疾病導致認識能力低下,行為時之認識能力實有因上述病症而受影響之可能。然查:
1、被告提出之病歷資料顯示,被告在110年5月行為後,110年8月5日才前往○○○醫院○○分院身心科門診,經診斷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嚴重憂鬱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注意力集中不足症」等疾病,有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資料可憑(原審卷第53至57、191至230頁)被告並提出人格特質評鑑轉介及報告單、門診病歷資料所附心理衡鑑報告單(原審卷第57至59、197至200頁)顯示評估後被告整體智商(FSIQ)67,屬非常低之表現;然而上述醫學資料並指出被告是本案之後開始出現情緒低落、失眠、胸悶等狀況,因而前往就診;意即被告雖經診斷出上述精神方面疾病,卻是在本案之後才發生的症狀,尚難據以論證行為時被告之主觀認識事物程度及精神狀態。
2、被告於原審一再供稱行為時持用之行動電話是0000000000號,至今仍使用同一門號(原審卷第38、181頁)然而,被告於警詢卻供稱:我們都是用LINE聯繫,110年5月30日我換了手機也換了門號,所以跟阿宣的LINE對話及阿宣的LINE好友都不見了(偵1495卷第16頁)證實被告於警詢刻意隱瞞部分事實,有意不使警方查緝幕後正犯。並且於警詢供稱:
110年6月底,我到提款機要領錢的時候,發現提款卡無法領錢,因為我的錢都存在裡面,所以我馬上打電話問銀行,銀行人員告知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了(偵1495卷第14、17頁)且於原審坦承上述所稱無法領錢的帳戶是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原審卷第180頁)顯示被告當時特地將存有款項的帳戶保留在身上,選擇提供餘額所剩無幾的中信銀行帳戶給「阿宣」可認行為時被告對於自身行為之利弊得失分辨顯然與常人無異;被告甚至在原審對於110年6月底無法領錢的相關情節,反覆其詞、避重就輕。以上各情均可證被告行為時之思考與判斷能力並不存在較弱於常人的事實。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狀,可以認定。
3、被告雖然於上訴狀指稱原審不應駁回被告在原審聲請精神鑑定調查(本院卷第45頁)然於本院對此已無爭執(本院卷第117頁)且無再調查必要。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次交付帳戶的幫助行為,使詐欺正犯得以分別騙取曾雅嫻等22人金錢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去向、所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五、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雖有論據;惟查:㈠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與起訴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附表編號22,犯罪事實擴張,原審未及審酌;㈡告訴人等受有鉅額損失,被告未賠償損害,未與告訴人和解,檢察官依告訴人等請求上訴,指稱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5月顯然過輕,應認有理由;㈢被告雖未彌補所生損害;但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則對於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原審未及斟酌關於「犯後態度」科刑考量基礎已經變更的事實。基於如上所述,原判決應予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為圖不勞而獲,助長詐欺、洗錢犯罪,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蒙受金錢損失,被告所為實屬當今詐欺取財案件頻仍得手的關鍵,被害人數不斷擴增多達22人,詐得金額龎大,未彌補損害,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檢察官提出之現有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已獲取不法所得,並且被告並非實際將各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轉出之人,未直接實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行為、去向,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未能援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乙軒、曹哲寧、劉建志、蔡啟文、陳韻中、 楊舒婷 、 莊富棋 、 黃子宜 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騰月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犯罪事實及卷證編號告訴人行為時間及手法匯款時間及金額相關證據1曾雅嫻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20時許,刊登不實貸款訊息,佯裝貸款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向曾雅嫻佯稱如需辦理貸款,必須支付押金,貸款審核通過,還款3期之後,會歸還押金,致曾雅嫻陷於錯誤,匯款於李嘉祐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29日18時15分,匯款1萬元。1.曾雅嫻110年5月31日警詢筆錄(110偵14108卷第17至21頁)2.詐欺網頁資料擷圖5張(110偵14108卷第23至27頁)3.曾雅嫻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傳送轉帳成功畫面擷圖8張(110偵14108卷第27至3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4108卷第43至45、49至51頁)2吳政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起,以「IPAIRS」交友軟體認識吳政延,用LINE暱稱「LONER」與吳政延聯繫,提供假投資及獲利資訊予吳政延,致吳政延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7日23時56分、110年5月28日00時01分、00時03分、110年5月29日13時04分,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10萬元、6萬元。1.吳政延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15042卷第11至15頁)2.網路銀行轉帳成功交易明細4張(110偵15042卷第46至47頁)3.吳政延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15042卷第49至58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5042卷第80至81頁)3方佳琪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3時許,以手機APP「高歌」、暱稱「JX」向方佳琪佯稱可教導其投資,致方佳琪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6時30分,匯款5萬元。1.方佳琪110年6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15020卷第9至11頁)2.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影本(110偵15020卷第90頁)3.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1張(110偵15020卷第138頁)4.方佳琪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0偵15020卷第109至131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5020卷第73、77至78、93頁)4林嫻慧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經交友軟體「派愛族」認識林嫻慧,以LINE暱稱「PURE」與林嫻慧聯繫,提供假投資網址、下載APP,教導林嫻慧如何操作投資平台,致林嫻慧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15時53分,匯款1萬元。1.林嫻慧110年6月6日警詢筆錄(110偵15261卷第15至18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15261卷第21頁)3.林嫻慧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平台網頁及客服聊天紀錄擷圖(110偵15261卷第23至2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5261卷第33至34、41、47頁)5陳盈臻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9時許,經Facebook認識陳盈臻,以LINE暱稱「 李洋 」與陳盈臻聯繫,佯稱下載「Swedbank」APP依其指示進行外匯交易可獲利,致陳盈臻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20時53分、110年5月29日13時11分、13時13分、16時27分、16時28分、110年5月30日17時18分、17時19分,分別匯款1萬元、5萬元、1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4萬元。1.陳盈臻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110偵15876卷第17至26頁)2.網路銀行轉帳成功交易明細擷圖(110偵15876卷第27至29頁)3.陳盈臻與詐欺集團「李洋( 高晉 )」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15876卷第37至47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5876卷第71至73、87頁)6林致勝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9時許,自稱「 欣怡 」經交友軟體「Pak-tor」認識林致勝,以LINE引導林致勝下載「國匯金融」在線客服APP,佯稱可以賺很多錢,但要先把錢放在「國匯金融」平台,且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林致勝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13時41分,匯款9萬元。1.林致勝110年6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15600卷第7至9頁)2.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0偵15600卷第123至127頁)3.林致勝與詐欺集團「欣怡、國匯金融在線客服」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15600卷第137至13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5600卷第41、107頁)7周可曜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獲利訊息,再以LINE暱稱「kkyy098」、「kk80188」引導周可曜下載「NFA金控」APP,佯稱如需被帶著投資賺錢,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周可曜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13時43分,匯款4萬2000元。1.周可曜110年5月29日警詢筆錄(110偵17243卷第7至8頁)2.網路銀行轉帳成功交易明細擷圖(110偵17243卷第157頁)3.周可曜與詐欺集團「 陳曉雯 」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17243卷第159至16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243卷第149至153頁)8曾雅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2時34分許,以IG帳號「00000000000(○○○)」私訊曾雅惠索取LINE帳號,再改以LINE帳號「000000000」(暱稱「一丝信念」)邀曾雅惠投資賺錢,並引導曾雅惠至特定投資平台,佯稱如需被帶著投資賺錢,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曾雅惠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3時23分,匯款5000元。1.曾雅惠110年7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17243卷第9至11頁)2.郵局交易明細(110偵17243卷第89頁)3.曾雅惠與詐欺集團「一絲信念」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平台網頁擷圖(110偵17243卷第93至13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243卷第43至49頁)9柯佳輝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自稱「 阿浩 」並以LINE暱稱「期待」與柯佳輝聯繫,引導柯佳輝連結虛構之安聯(ALLIANE)公司外匯投資平台,下載安聯APP軟體,佯稱透過該平台投資可獲取高額報酬,致柯佳輝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30日12時30分、12時32分,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1.柯佳輝110年6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18132卷第21至23頁)2.柯佳輝與詐欺集團「期待」LINE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平台「Allianz」客服對話紀錄及交易資訊擷圖(110偵18132卷第33至46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8132卷第25至29頁)10俞宏翔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於Facebook自稱「 李心怡 」認識陳盈臻,以虛構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bitFinex」佯稱透過該平台投資獲取高額報酬,但須先匯款至指定帳號充值,致俞宏翔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30日9時28分、9時37分,分別匯款5萬元、2萬8千元。1.俞宏翔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18620卷第17至20頁)2.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0偵18620卷第21頁)3.俞宏翔與詐欺集團「bitFinex001」LINE對話紀錄(110偵18620卷第22至2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620卷第33、39、41頁)11陳俊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以交友軟體「派愛族」認識陳俊諺,用LINE暱稱「 林好容 」與陳俊諺持續聯繫,佯稱可為陳俊諺介紹投資管道,並教導操作,致陳俊諺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於110年5月28日14時2分、14時4分,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1.陳俊諺110年7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19831卷第23至24頁)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偵19831卷第43至44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9831卷第163至164、171頁)12霍俊宇告訴代理人黃嘉梅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以「全民PARTY」認識霍俊宇,用LINE暱稱「羅成」與霍俊宇聯繫,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豐厚利潤,致霍俊宇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霍俊宇驚覺受騙,委由其母黃嘉梅報案。110年5月29日13時56分、5月30日12時54分,分別匯款9萬7000元、10萬元。1.黃嘉梅110年6月9日警詢筆錄(110偵21658卷第9至11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21658卷第86至8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21658卷第97、110頁)13陳志強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以APP與陳志強認識,佯稱其使用「國匯金融」平台買賣股票投資數年,介紹陳志強一同投資,致陳志強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6日13時41分,匯款15萬元。1.陳志強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111偵1495卷第83至87頁)2.110年5月2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1495卷第101頁)3.陳志強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偵1495卷第115至128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495卷第129、139頁)14陳霖崇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以不詳軟體認識陳霖崇,再以LINE暱稱「Elina」與陳霖崇聯繫,介紹假投資網站客服LINE帳號「Customerservice06」佯稱可透過操作匯率投資賺錢,致陳霖崇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6時12分、16時14分,分別匯款10萬元、8萬元。1.陳霖崇110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3312卷第13至16頁)2.陳霖崇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偵3312卷第33至36頁)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3312卷第3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刑事案件證明單(111偵3312卷第17、22、25、26頁)15吳宜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0時許,暱稱「晴天」透過「HelloTalk」與吳宜珊認識,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USDT賺錢,並提供投資平台網址讓吳宜珊註冊,介紹網址客服人員讓吳宜珊加為LINE好友,以便USDT虛擬貨幣進行投資,致吳宜珊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5時49分、110年5月30日14時29分、15時50分、15時52分,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吳宜珊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476卷第61至63頁)2.吳宜珊與詐欺集團「晴天」對話紀錄(111偵3476卷第79至103頁)3.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張、臺灣銀行轉帳交易電子郵件通知、LINE對話紀錄傳送予詐欺集團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照片(111偵3476卷第75至76、8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476卷第105至111頁)16吳俊德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20時46分許,以LINE暱稱「 劉雅婷 」與吳俊德聯繫,佯稱有親戚精於投資,獲利穩定,並提供投資網站btxprocom要求吳俊德加入,致吳俊德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30日19時36分,匯款5萬元。1.吳俊德110年7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476卷第119至120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3476卷第12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476卷第127、131、135、137頁)17林玠妤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以不詳軟體認識林玠妤,推薦林玠妤下載手機APP「全球領先區塊鍊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並指導林玠妤如何在該平台加值,如何操作投資,致林玠妤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10時21分、10時22分,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1.林玠妤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3650卷第7至15頁)2.林玠妤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偵3650卷第65至7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650卷第78、88至90頁)18黃芯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向黃芯辰佯稱在投資平台上投資可獲利,致黃芯辰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1時15分、11時21分、11時30分,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1.黃芯辰110年7月16日警詢筆錄(111偵4475卷第24至26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芯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1偵4475卷第32至3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475卷第50頁、53頁反面、57頁、68頁反面、69頁)19陳宛琪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前某日陸續透過Instagram、LINE與陳宛琪聊天,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提供APP「SEHK」供陳宛琪下載,介紹自稱客服人員之人予陳宛琪加為LINE好友,教導陳宛琪如何操作投資,致陳宛琪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2時33分,匯款4萬元。1.陳宛琪110年5月31日警詢筆錄(111偵4475卷第71至73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4475卷第74頁反面)3.陳宛琪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偵4475卷第74頁反面至77頁反面)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475卷第78、80、82、85至86頁)20蕭秋尹告訴代理人張書浩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前某日,自稱「 戴康樂 」在班機上認識蕭秋尹,佯以介紹投資理財資訊,遊說蕭秋尹出錢投資,致蕭秋尹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20時30分、20時31分,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1.張書浩110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11偵4782卷第61至63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4782卷第145頁)3.蕭秋尹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偵4782卷第159至17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782卷第73、99、101、173、175頁)21胡錦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以不詳軟體認識胡錦辰,用LINE暱稱「 李文峰 」與胡錦辰聯繫,推薦虛擬貨幣投資平台「CoinFriend」供胡錦辰加入,佯稱加入後購買萊特幣可投資獲利,致胡錦辰陷於錯誤,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9日17時45分許、同日17時46分許、同日17時48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3萬元、3萬元1.胡錦辰110年5月31日警詢筆錄(111偵5646卷第9至10頁)2.匯款交易明細(111偵5646卷第30至31頁)3.胡錦辰與詐欺集團「李文峰」、「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646卷第17、20至29、33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646卷第35至36、46、52頁)22溫仕寶詐騙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向溫仕寶詐稱「可在寰宇智匯網站投資外匯等金融商品」致溫仕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上述帳戶。110年5月28日17時31分許,匯款6萬元。1.溫仕寶警詢筆錄(111偵11001卷第7至8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111偵11001卷第35至39)3.告訴人溫仕寶轉帳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11001卷第41至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