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債權人 李嵩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侑婷 、 李捷華 、 鄭美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侑婷、李捷華、鄭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債務人李捷華及鄭美麗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