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信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農工商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台東池 王長米 壹包及 裕盛 長糯米壹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23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該案中扣案之台東池王長米及裕盛長糯米各1包,係被告盧信裕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盧信裕供述明確,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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