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御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一二樓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九樓被告丁○○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淑貞
法官姜悌文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