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 陳寶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勞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該事件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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