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附表┌───┬────┬────────┬─────┬────────────│││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日期├─────┼─┬─────┬────│罪名│宣告刑├────────┤年度及│法│案號│判決日│││││├─────┼────│││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連續施│有期徒刑│自九十二年一月三│九十二年度│雲│九十二年度│九十二年│用二級│六月│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毒偵字│林│簡字第一九│月二十三│毒品││回溯前九十六小時│第一八一、│地│六號││││內之某時起至九十│二六三號│院│││││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二分│││││││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止│││││││││││├───┼────┼────────┼─────┼─┼─────┼────│連續施│有期徒刑│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十二年度│雲│九十三年度│九十三年│用一級│十月│一日回溯前七十二│毒偵字│林│訴字第一三│月二日│毒品││小時內之某時起至│第一○○六│地│號││││九十二年八月十五│、一○一七│院│││││日回溯前七十二小│號││││││時內之某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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