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