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瑞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瑞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瑞祺因犯詐欺、教唆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葉瑞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詳如附表所示),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葉瑞祺因犯詐欺、教唆偽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之2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瑞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教唆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82年2月間│81.04.06-81.04.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6054號│19641號、83年度偵字第│││││8702、9910、10292、│││││10540、121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易字第755│100年度 金上更 (六)字第│││實││號│67號│││審├──────┼──────────┼───────────┼────────┤││判決日期│86.01.22│101.08.15││├─┼──────┼──────────┼───────────┼────────┤││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上易字第755│102年度台上字第│││判││號│4505號│││決├──────┼──────────┼───────────┼────────┤││判決│86.01.22│102.11.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86年度││││備註│執字第2222號;90│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執緝字第644│執字第13017號││││號(假釋出監未經│││││撤銷,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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