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龍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房屋為聲請人所有,請聲請人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陳明上開不動產目前之交易價值約若干?
3.聲請人自103年11月任職鉅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內容?每月薪資若干?應提出每月領薪明細(請公司出具給薪明細證明),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帳戶資料為憑。又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台灣中小企銀已對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請說明聲請人遭扣薪之期間及扣除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後每月實領薪資明細表(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電話費及雜支等,請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補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如有其他同住家屬,並應說明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方式。
5.提出受扶養人 林容亘 、 林芳羽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二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聲請狀記載該二名子女之扶養義務人有二人,另一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該另一扶養義務人之所得資料,敘明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若干?聲請人與另一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為何?⒍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2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19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⒑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