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艾琳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4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捲壹支(驗餘淨重0.276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捲1支(驗餘淨重0.2765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毒品鑑定書確含有上開毒品成分,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