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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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永裕興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枝 債務人 劉安財 債務人 江靜韻 債務人 江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