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84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李家豪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志強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家豪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李志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65,34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5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6年8月1日。詎被告李家豪自107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41,69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李志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利息之計算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放款利率計算,107年2月1日為百分之1.1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轉列催收款項日107年4月10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15加百分之1而為百分之2.15。另依借據約定倘未依期償還本息時,應就遲延部分加計違約金,即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因前項情事或依借據(含特別條例)及前項所定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依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百分之
1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內)或遲延利率百分之20(遲延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略以:被告李家豪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無爭執,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被告李志強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原本,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李家豪並不爭執,而被告李志強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簡字第840號)│├──┬───────┬─────┬──────────────┬──────────────┤│編號│貸放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03年11月10日│25,044元│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3月2日起至│0.115%│││││107年4月9日止││107年4月9日止│││││││├─────────┼────┤││││││自107年4月10日起至│0.215%│││││││107年9月1日止│││││├─────────┼────┼─────────┼────┤││││自107年4月10日起至│2.15%│自107年9月2日起至│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04年5月12日│47,884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起迄日及利率│├──┼───────┼─────┼──────────────┼──────────────┤│3│104年11月27日│47,884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起迄日及利率│├──┼───────┼─────┼──────────────┼──────────────┤│4│105年4月13日│20,884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起迄日及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