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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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健瑜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健瑜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曾健瑜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惟此2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各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分別與告訴人邱智敏、 莊凱文 和解,告訴人2人各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陳報(補正)狀、和解書各1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5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至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妨害公務等罪,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程序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