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丁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羅薇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本件清償日為民國110年7月10日之依據(借據未載清償日),或提出已向債務人為催告之釋明文件,若均無法提釋明文件,應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