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言股被告HOANGTIENDUNG(黃進勇,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140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偵字第84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誤寫為「108年度速偵字第140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偵字第842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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