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 蔣清輝 右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蔣清輝為被繼承人甲○○之養女 賴寶彩 之子,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惟甲○○之子女均早於甲○○死亡,聲請人即為甲○○之繼承人,爰聲請限定繼承云云。
二、查聲請人蔣清輝之生母賴寶彩係被繼承人甲○○之養女,聲請人於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即為 蔣伯邢 收養為養子,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則聲請人與蔣伯邢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家庭親屬間之法律關係即處於停止之狀態,故其收養關係未經終止前,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即無繼承權,其聲明限定繼承,自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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