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陳進松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