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上訴人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堯 被上訴人 許雅欣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一部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32,393元本息及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每月薪資70,000元本息,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36,250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8,643元【計算式:1,432,393+70,000×12×5+236,250=1,738,6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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