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胡恆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文豪 (原名 沈柏弘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