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74號
原告 甘弘成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黃奕欣 律師
被告 甘希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台東市○○區○○段○○○○○號地號土地上之台東市○○區○○段○○○○○號建號即門牌號碼台東市○○區○○路○○○巷○○○號;中山路二九八號、二九八之一號、二九八之二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段○○○○○地號土地上之台東市○○段○○○○○○號即門牌號碼台東市○○路○○○巷○○○號;中山路二九八號、二九八之一號、二九八之二號房屋」,事實理由欄關於「台東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事實理由欄關於「台東市台東區中山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中山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