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74號

原告 甘弘成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黃奕欣 律師

被告 甘希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台東市○○區○○段○○○○○號地號土地上之台東市○○區○○段○○○○○號建號即門牌號碼台東市○○區○○路○○○巷○○○號;中山路二九八號、二九八之一號、二九八之二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段○○○○○地號土地上之台東市○○段○○○○○○號即門牌號碼台東市○○路○○○巷○○○號;中山路二九八號、二九八之一號、二九八之二號房屋」,事實理由欄關於「台東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事實理由欄關於「台東市台東區中山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中山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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