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聲請人 陳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聲明第1、2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939元,核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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