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 吳畇萱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 沈甄蓁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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