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戊○○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戊○○、己○○、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
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戊○○、己○○、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戊○○前就讀中山醫學院時,分別邀同被告己○○、丁○○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助學貸款契約共八筆,所貸得
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四千七百八十六元,各筆貸款之利率均如附表所示
,雙方約定於被告戊○○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不料被告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並未依
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共積欠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貸款、利
息及違約金,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等語。
㈡被告戊○○、丁○○固不否認借款未償之事實,惟以:因故於九十年九月間休學
,並於九十二年三月服役完畢,曾申請延期償還,經原告員工表示要寄資料來,
之後未接到資料,才未辦理延期,現可否分期償還等語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㈢被告己○○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
。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出查詢單等為證。被告戊○○、
丁○○對於上開事實亦表不爭執,被告己○○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第一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被告戊○○、丁○○
辯稱曾申請延期償還,經原告員工表示要寄資料來,之後未接到資料,現可否分
期償還云云,查依據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約定「
借用人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隨即服兵役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延至最
後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滿一年之日起分兩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
借用人因病休學、留級、轉學等事故,致在國內就學期間延長者,應檢附證明文
件,向銀行申請延期攤還本借款」,放款借據既已就休學、服兵役期間,借款如
何攤還為約定,被告若確有上開情事期望延期償還,自應依約申請延期,此為對
其有利之事項,當由債務人即被告主動進行,被告未依約申請延期償還,自應負
擔清償借款之責。又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被告戊○○、丁○○雖要求分期償還,惟為原告所拒絕,且本件積欠
借款之時間已久,倘許被告戊○○、丁○○分期清償,對於原告之利益自有相當
之損害,是被告戊○○、丁○○請求分期給付,尚無從准許。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戊○○、丁○○、己○○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二、三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四千四百一十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債務人│債權金額│分期還款金額│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一│戊○○│95180元│23795元│91.07.01│7.525%│92.01.02│
││己○○│├──────┼──────┼────┼───────┤
││丁○○││23795元│91.07.01│7.525%│92.07.02│
│││├──────┼──────┼────┼───────┤
││││23795元│91.07.01│7.525%│93.01.02│
│││├──────┼──────┼────┼───────┤
││││23795元│91.07.01│7.525%│93.07.02│
├──┼────┼─────┼──────┼──────┼────┼───────┤
│二│戊○○│204350元│50200元│91.07.01│8.1%│--------------│
││丁○○│├──────┼──────┼────┼───────┤
││││50200元│91.07.01│8.1%│--------------│
│││├──────┼──────┼────┼───────┤
││││50200元│91.07.01│7.7%│91.08.02│
│││├──────┼──────┼────┼───────┤
││││53750元│91.07.01│7.7%│91.08.02│
├──┼────┼─────┼──────┼──────┼────┼───────┤
│三│戊○○│105256元│51300元│91.07.01│7.7%│91.08.02│
││己○○│├──────┼──────┼────┼───────┤
││││53956元│91.07.01│7%│91.08.02│
├──┴────┴─────┴──────┴──────┴────┴───────┤
│備註: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