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吳良債務人曾維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