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豐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豐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豐吉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公共危險、搶奪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公共危險、搶奪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數、態樣,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9年度聲字第4426號│├───────┬───────────┬───────────┬───────────┤│編號│壹│貳│叁│├───────┼───────────┼───────────┼───────────┤│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9年3月26日│99年4月4日│98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9392號││98年度偵字第47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416號│同左│99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日│同左│99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416號│同左│99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日│同左│99年5月27日│├──┴────┼───────────┼───────────┼───────────┤│編號│肆│伍││├───────┼───────────┼───────────┼───────────┤│罪名│普通搶奪│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1項││├───────┼───────────┼───────────┼───────────┤│犯罪日期│98年2月23日│98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472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7日│同左││├──┼────┼───────────┼───────────┼───────────┤│確│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81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7日│同左││├──┴────┼───────────┴───────────┴───────────┤│備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編號叁至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俟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08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