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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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振崇
牛奕蒲 汪根欉 邱詩紋 鄭詠云 劉家聖 洪善慈 前列陳振崇、牛奕蒲、汪根欉、邱詩紋、鄭詠云、劉家聖、洪善慈共同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朱祐慧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寶紳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智
葉逸祥 黃明聖 (原名 黃治貿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學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振崇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牛奕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根欉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詩紋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詠云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家聖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善慈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