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因與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7號抗告人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對於抗告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住址無法送達,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駐杜拜辦事處函可稽,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張競文法官李瑜娟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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