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全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5號抗告人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108年6月13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