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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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學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學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學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是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暨附表編號2所示15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學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2月(13次)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10/06109/02/20~110/04/16(15次)108/12/24~108/12/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4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03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4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8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判決日期110/07/30111/11/02111/11/0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8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9/01111/11/02112/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309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0號(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48號(112執緝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