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羅坤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肆萬零捌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3月31日止,尚有48,30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