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浚峯
蕭進來高炎東林彥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3行及第20行「102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部分時間年份之記載,即第2頁第13行及第20行之「102年」,對照本判決書事實欄前後文,顯係「103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03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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