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債權人 牛雅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祥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據債權人牛雅榆提出之釋明文件,可知僅有其中新台幣20,000元得自民國106年3月6日起算利息或請更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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