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犯係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依前開說明,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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