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治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治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治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1至2、6至9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3至5、10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0年8月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月)、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3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3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6、10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8月、4月)之總和(計算式:10月+1年+1年2月+8月+4月=4年)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10之罪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1至2、6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5日13時40分許108年11月28日16時許108年12月16日1時至1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8號109年度易字第218號109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8號109年度易字第218號109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編號1至2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17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9號,刑期自111.9.14至112.7.13)編號3至5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49號(刑期自110.1.14至111.1.13)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9日5時30分許108年11月12日3時31分許108年11月23日16時17分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69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69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21號109年度易字第221號109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19日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21號109年度易字第221號109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109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3至5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49號(刑期自110.1.14至111.1.13)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15號,刑期自111.1.14至111.9.13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5日3時25分許109年3月6日23時30分許109年4月14日5時3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94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94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編號編號7至9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9號(刑期自112.7.14至113.9.13)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8日23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80號,刑期自113.9.14至1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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