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36號原告 楊英蘭 訴訟代理人 施麟恩 被告 陳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0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