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宜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6年度宜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6年度宜簡字第486號被告甲○○詐欺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 官楊坤樵
法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明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