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金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564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金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盧金海因犯傷害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1日│103年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80號│年度偵字第224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0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4年1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0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3日│104年10月29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1434號(上訴不│年度執字第15647號│││合法、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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