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黃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