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林金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林金標前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之短期放款,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整為限,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現金卡專案增補契約書約定。債務人曾參加95債務協商。詎料債務人自100年5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56,859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200元之逾期手續費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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