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信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芸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新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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