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工寮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犯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7日執行羈押、於9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自95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自95年10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稱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遭警員毆打成傷,在看守所期間有進行X光檢驗,結果顯示被告之肝功能指數異常,且被告腹部有3處腫瘤需開刀切除,被告所罹患之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聲請停止羈押。
三、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且曾有勾串證人之虞,居無定所,為保全被告、證據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聲請人所述上情,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看守所,該所表示被告經特約醫師檢查後簽稱:被告之肝功能指數異常,該所門診治療中;而被告所稱之腫瘤,該所亦經特約醫師檢查後簽稱:多處脂肪瘤,俟出所後再行手術即可等情,有臺灣桃園看守所桃所衛字第0959902631號、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顯見被告所述病徵尚無急迫致保外就醫否則難以痊癒之程度,被告上開理由尚難為本院所採,其聲請停止羈押,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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