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貽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14
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湘詅 告訴被告施貽婷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五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