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金本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