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43號

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方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5,3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除系爭地上物佔用面積1.06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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