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池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上訴人 楊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嘉瑜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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