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告 呂昀蓁
被告 李廷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苗簡字第10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